案情简介
委托人:彭某
代理人:余丹霞律师
原告彭某至佛山市一环高速处与被告中型货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中原告受伤进院,原告伤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达十级伤残。本次事故中给给我方原告千万的损失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8371.05元,由于本案中的原告是农村户口且没有在佛山地区办理居住证满一年,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人的帮助下委托人让房东出示楼房租赁合同,租房水电费收据,当地银行卡一张,证明原告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在佛山居住、工伤满一年,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案情分析
经查,被告黄某事故时所驾中型货车的所有人是被告陈某,该车已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我方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黄某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88371.05元,二、被告陈某对上述被告黄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华安保险公司、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各自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最终我方的诉求在余律师的努力下得到法院的支付,赔偿委托人彭某上述的损失8万多元,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